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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章程  
 

                     世界华人国际演艺总会

 

 

第一章 名称

第一条 名 称:世界华人国际演艺总会
英文名称:World Chinese International Performing Arts League

第二章 宗旨   

建立健全和谐世界、和谐社会为宗旨的演艺联合体制。

第三条 概述:世界华人国际演艺总会是一个旨在追求全世界华人、华侨、华商、华裔大联合、大团结的国际性专业演艺社团组织。在世界有华人居住和生活的国家和地区设立常设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条 宗旨:世界华人国际演艺总会的宗旨是,联合全世界华人演艺圈中有识之贤能,致力于中华民族大联合、大团结,致力于祖国统一,民族和睦,社会民主,人民幸福,促进海内外华人之交流,努力发展演艺,发展文化,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不断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为中华民族的伟业复兴而奋斗。世界华人国际演艺总会既尊崇古老的东方文明,也尊重先进的西方文化。世界华人国际演艺总会博采百家之所长,汇集世界文明之大成,自强不息、厚德载物,发展中华民族的宏伟演艺基业,实现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世界华人国际演艺总会崇尚文化,重视艺术,热衷公益事业,主张全球经济一体化,主张国家之间和平共处、行业之间相互尊重,联合世界各国演艺精英及各层要人,努力改善人类的娱乐生活和生态文化环境,为共同创造一个欣欣向荣的文化地球村而奋斗。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个人会员:世界华人国际演艺总会是全世界华人大联合、大团结的组织,凡有识之士,不分民族、国籍、性别、年龄、职业和信仰,只要热爱华人演艺事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承认本会宗旨和章程,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服从本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经行业人士推荐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世界华人国际演艺总会的会员。

第六条 会员单位:凡以华人为法人代表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私企,不论国籍、地域、行业,只要在当地经过注册,具有合法地位,热爱华人演艺事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承认本会宗旨和章程,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服从本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经推荐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世界华人国际演艺总会的会员单位。

第七条 世界华人联合总会会员中,凡给社会或华人事业做出贡献的团体或个人,本会将予以树碑立传,以启来者;凡属德、志、才、艺优者本会予以创作、参观、考察、学习、深造的机会;凡偶遇不幸自拔艰难者本会将予以法律、道义及经济的支持;凡欲为文化演艺事业发挥最大能力及其合理要求者本会将予以鼎立相助。世界华人国际演艺总会敞开胸怀,热忱欢迎各界有德、有识、有才、有道之士加入本会,携手共进,为中华民族文化演艺的繁荣昌盛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共创和平美好未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

1、会员:会员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退出本会权,会员有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权,对本会有监督权、建议权;

2、代表:代表应是德才艺兼备,有突出的业绩,具有地域、民族、行业、性别等各个方面代表性的会员,由基层组织推选;

3、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4、会员代表大会确定本会宗旨,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5、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6、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审议、批准主席所作的工作报告。

7、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8、会员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为少数服从多数,各项决议获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即为通过。

第九条 常设机构:

1、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作为世界华人国际演艺总会的常设权力机构;

2、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3、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权力;

4、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兼会长;

5、主席兼会长是世界华人国际演艺总会的最高首脑和形象代表,主席要模范忠于本会的宗旨,模范遵守本会的章程,代表常务理事会和全体会员开展工作。副主席,副会长由主席兼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主席,副会长协助主席兼会长工作;

6、 设秘书长,秘书长由主席兼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主席兼会长批准产生,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7、 秘书长对主席兼会长负责,在主席兼会长领导下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8、 设立办公厅,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组织发展及与本会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五章 直属机构

第十条 直属机构:本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各专业委员会、地方分会(办事处)。

1、专业委员会

基金委员会

投资委员会

艺术教育委员会

世界华人国际演艺总会艺术总团

艺术委员会

演艺联盟总会

文化产业委员会

艺员联合工会

演艺界企业界大联盟

公益事业发展委员会

中老年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残疾人联合会

大型活动组委会
 
文体大联盟

影视联盟委员会

扶贫开发工作委员会
 
……
2、地方分会

各国、各地区、省、市(自治区)分会

台湾分会

香港分会

澳门分会

地方办事处

第十一条 直属单位:

本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若干直属单位。

世华国际娱乐文化演艺制作机构

世华国际演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世界华人娱乐时报社(世界华人国际演艺总会机关报)

世华演艺国际出版社

世华国际书画院

世华国际演艺学院

……
第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地方分会:各专业委员会、地方分会(办事处),作为总会的直属机构,结合各行业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总会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内勤外联,更好的服务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推动当地社会公益事业的不断进步。

第六章 名誉主席、名誉顾问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主席、名誉顾问,享受上述荣誉的,必须是德才兼备,在政治、经济、科学、文化、艺术等领域业绩突出,对中华民族有着杰出贡献之人士。

上述职务的聘请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由主席兼会长签发聘书。

第七章 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 本会及直属机构,直属单位均须在所在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因此总会及各直属机构、直属单位均须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十五条 世界华人国际演艺总会将抵制和追究一切对本会的侵权行为,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八章 发展文化演艺经济及“五个共享”法则

第十六条 发展文化演艺经济是本会的一项重要宗旨,只有具备了一定的经济文化演艺基础,才能更好的开展演艺、培训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本会将依托海内外众多的华人会员单位,强大的资本市场;兴办和联办文化传媒企业、演艺实体作为发展文化演艺经济的主要渠道。为了更好地发挥本会的凝聚力和实现最大的效益,本会在会员单位之间实行“五个共享”法则,即:项目共享、市场共享、信息共享、人才共享、资源共享,以“五个共享”法则作为世界华人国际演艺总会所属会员单位协办、联办企业,发展文化演艺经济的准则,实现世界华人国际演艺总会的凝聚作用,使各会员单位共同受益、共同进步。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有经济活动就有财务管理,世界华人国际演艺总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地方分会(办事处)、各直属单位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章纳税,并定期公布,按时向上级报告收支情况和经营业绩,认真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或审核,对有偷漏税或贪污行为者,开除本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本会也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专业委员会、地方分会(办事处)、各直属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十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凡本会会员、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均须遵循本会章程,遵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以诚信为本,加强自身修养,以中华民族道德传统规范自身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会员单位法人因刑事犯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法律制裁者,其法律责任自负,并从受制裁开始,被视为自动脱离本会,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本章程确立的原则指导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制定有关方面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需要增补时,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从被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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