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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演艺界企业界大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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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国内独树一帜的品牌评选活动和展示中国企业品牌与中国媒体品牌的大型平台。

     解决企业、媒体发展实践中的困惑,共同找出路、共同谋发展、共同求合作,共同开启下一个新的品牌六十年。

     总结与评选1949-2009以来的中国企业品牌与中国传媒品牌,表彰企业与传媒领域里中国品牌的“功勋品牌与标杆人物”,见证新中国六十年的品牌智慧结晶;推动中国品牌企业与全国200多家知名媒体的“1+N战略合作”新模式;探索及定位新经济环境下中国品牌的塑造、管理、传播、利用以及发展趋势,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推动中国品牌的良性发展,提高中国品牌的国际地位、竞争力和影响力。
这是一次“见证品牌历史 ,表彰品牌功勋”的盛会,它开启了企业界、传媒界、演艺界三方流光溢彩的星光大道,是中国品牌的奥斯卡。

     目前,世界娱乐经济发展趋势不可忽视,仅就美国而言,年娱乐消费高达约250亿美元。而中国内地随着国民经济的逐年发展,广大民众对于文化娱乐的需求潜力极大。演艺经纪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润滑剂、助推器,随着我国加入WTO,文化经纪事业的规范、规模发展是必然趋势。
    
      给予经营主体平等待遇,全面推行签约制度和经纪人制度,规范并发展演出市场。为此,文化部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加快演出市场改革开放进程,广泛开拓演出市场融资渠道,鼓励吸引社会各界参与演出市场的竞争;切实做好演出管理与经营分开工作,扶持、帮助演出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改造,不再继续承担演出管理职能;实现经营与经纪分开,通过规范完善的合同来弥补营业性演出活动中的漏洞,为依法解决演出经纪纠纷奠定法律基础;促进演出市场整合,改变演出行业的小、散、零、乱状态,促进演出行业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体现政府管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还要公开演出审批程序,简便审批手续,切实解决演出管理中的乱收费问题。

 

设立演艺界企业界大联盟的行政许可程序:

报批申请书:出资人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报批资料。

 审核: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报批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书(申请表);
  *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住所使用权证明;
  *资金证明。

行政许可条件:

*有单位的名称;
  *有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从业人员;
  *有固定的住所;
  *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2、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许可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设立演出经纪企业的行政许可程序:

报批申请书:出资人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报批资料。

 审核: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报批须提交得材料:

*申请书;

    *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a.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b.职称证书;

    c.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d.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

    e.其他有效证明。

行政许可条件:

   有单位的名称;
   有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有固定的住所;
   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演出场所经营企业的设立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和相关服务的经营单位。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领取营业执照后,应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独立执业准许

    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二、演艺经纪企业设立专栏

专栏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政策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经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但不得从事其他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内地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

    *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

    *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其身份证明;

    *演出经纪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明;

    *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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